模块2于2022年8月31日开放,分为几个部分。首先,它探讨了英国的核心政治和行政治理及决策。它将涵盖初步应对措施、中央政府决策、政治和公务员绩效,以及与地方政府、地方和志愿部门建立有效关系的有效性。模块2还将评估非药物措施的决策及其实施的因素。
模块 2A、B 和 C 从苏格兰、威尔士和北爱尔兰的角度探讨了战略性和总体性问题。这些模块将作为单独的模块处理,并将在相关国家举行公开听证会。
成为模块 2、2A、2B 和 2C 核心参与者的申请流程现已结束。
模块 2 于 2022 年 10 月 31 日举行了第一次初步听证会,并于 2023 年举行了进一步的初步听证会,口头证据听证会于 2024 年 5 月 23 日完成。
今天我发布了第二份报告。这份报告调查了英国四个政府对新冠肺炎疫情的应对措施。
2020年初,新冠病毒是一种新型致命病毒,在全国迅速蔓延。这四个国家的政府都未能充分认识到威胁的严重性以及应对措施的紧迫性。
当英国政府和地方政府的政客和行政官员意识到威胁的严重性时,他们面临着艰难的抉择。无论他们做出什么决定,往往都没有正确答案或理想的结果。他们还必须在巨大的压力下做出决定。尽管如此,我仍然可以把应对措施总结为“太少,太迟”。
因此,本次调查总结了一系列关键经验教训,可为应对未来可能发生的疫情提供参考。总而言之,我提出19项关键建议,我相信这些建议能够更好地保护英国免受未来疫情的影响,并改进危机决策。
北爱尔兰卫生部应将北爱尔兰首席医疗官的职位调整为独立的咨询机构。北爱尔兰首席医疗官不应在北爱尔兰卫生部内承担管理职责。
英国政府科学办公室(GO-Science)应邀请苏格兰、威尔士和北爱尔兰政府提名少量代表,从未来任何紧急情况发生之初就参加紧急情况科学咨询小组(SAGE)的会议。
这些代表的身份是“参与者”还是“观察员”,应取决于他们的专业知识,并且应由SAGE决定。
英国政府科学办公室(GO-Science)应建立并维护一个涵盖英国四个地区的专家名录,这些专家愿意参与科学咨询小组,以应对各种潜在的民事紧急情况。
在全系统民事紧急状态期间,英国政府和地方政府应尽早公布有关科学、经济和社会事务的技术建议以及专家咨询小组的会议记录——除非有正当理由阻止公布,例如商业机密、人身安全或国家安全,或者因为适用法律咨询特权。
英国政府科学办公室(GO-Science)、苏格兰政府、威尔士政府和北爱尔兰卫生部应各自制定科学咨询小组所有成员的标准任命条款。这些条款应包括:
- 明确个人角色的性质、责任范围以及可能需要投入的时间;
- 支付报酬的方式是,他们必须投入时间离开自己的主要工作岗位;
- 获得支持服务;以及获得个人和网络安全方面的建议,并有程序来升级具体问题。
英国政府应在英格兰实施 2010 年《平等法》第 1 条,以履行社会经济义务。
北爱尔兰议会和北爱尔兰行政机构应考虑在 1998 年《北爱尔兰法》第 75 条中加入类似条款。
英国政府应出台法律,使儿童权利影响评估在英格兰具有法律效力。
北爱尔兰行政机构应考虑制定类似条款。
英国政府、苏格兰政府、威尔士政府和北爱尔兰行政机构应各自达成一致,制定一个框架,明确哪些人最容易感染疾病并因此死亡,以及哪些人最有可能受到未来应对疫情措施的负面影响。该框架应列明可采取的具体措施,以降低这些人面临的风险。
平等影响评估应纳入此框架。如遇国家危机而无法开展此类评估,则应尽快恢复。
各国政府应就如何确保将此框架纳入紧急决策制定达成一致,并在对本报告的回应中予以公布,并说明由谁负责确保在国家危机期间始终考虑这些问题。
北爱尔兰行政机构和英国政府(必要时应与爱尔兰政府协商)应审查北爱尔兰的政府结构和授权权力,以考虑以下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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赋予首席部长和副首席部长在紧急情况下共同指导其他部长和部门工作的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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赋予北爱尔兰公务员首长在紧急情况下向各部门或民事应急机构分配公务员的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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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在权力分享安排暂停期间发生紧急情况,通常需要部长批准的决定将如何做出。
英国政府和地方政府应在未来的疫情防范战略中阐明(参见调查报告模块 1 中的建议 4),在未来的疫情中如何进行决策。
这应包括规定将 COBR 作为初始应对机制,并阐明当紧急情况明显会持续更长时间时,英国政府和地方政府将如何从通过 COBR 管理疫情过渡到通过各国单独安排进行管理。
它应包括英国政府长期决策机制的规定,这些机制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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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立一个战略小组,负责制定应对疫情各个阶段的总体方针,并就重大干预措施(例如进入和解除封锁)做出决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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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立一个业务小组,负责在整个疫情期间对既定战略的实施做出决策。
这些结构的设计应包括每个小组的决策程序概要。
该战略应明确规定英国政府内阁参与战略和行动小组的决策。
它还应规定,长期决策应主要由英国、苏格兰和威尔士内阁以及北爱尔兰行政机构进行。
各国决策机构都应设立一位部长,负责代表弱势群体的利益。在英国政府中,妇女与平等事务部长或许是这方面最合适的人选。
英国政府和各地方政府应各自制定正式安排,以便在全系统民事紧急状态期间,如果首相和首席部长(在北爱尔兰为副首席部长)因任何原因无法履行职责时,由谁来顶替其职务。
为应对未来可能发生的全系统性民事紧急事件,英国、苏格兰、威尔士和北爱尔兰应分别设立中央工作组进行协调,负责委托和汇总咨询意见、协调统一的数据概览以及促进决策过程。为此,英国政府和各地方政府应各自制定这些工作组的运作程序,包括但不限于明确工作组运作所需的关键角色及其任命方式。
英国政府还应明确其工作组在支持战略和运营决策结构中的决策程序方面的作用。
这些安排应纳入未来的大流行病防范战略(参见调查报告模块 1 报告,建议 4)。
行政办公室应修改《部长守则》,对部长施加保密义务,禁止披露部长在北爱尔兰行政委员会会议期间表达的个人观点。
英国政府和地方政府应各自制定行动计划,说明在疫情期间如何使政府信息更容易获取。
至少,这些措施应包括将政府新闻发布会翻译成英国手语(北爱尔兰为爱尔兰手语),并将重要公告翻译成英国最常用的语言。
英国政府和地方政府应确保,在公共卫生立法框架下,在发生诸如大流行病等民事紧急情况时,将草案中的肯定性程序作为行使实质性和广泛权力的标准程序。
任何偏离此程序的行为都应属例外,并须制定明确的标准和保障措施,以防止绕过议会审查。这些保障措施应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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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采用肯定性程序制定的法规,应包含“日落条款”,明确规定失效日期,通常在两个月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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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长有义务每两个月向各自的立法机构报告紧急权力的行使情况。
英国政府应审查 2004 年《民事应急法》,以评估其在管理未来民事紧急情况(包括流行病)方面的潜在作用,以及在通过具有适当议会保障措施的更具体立法之前,是否可以将其用作临时紧急框架。
审查应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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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在公共卫生紧急情况下可以援引《2004 年民事应急法》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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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虑对该法案的保障措施进行任何调整,例如三重锁定测试或时间限制,使其更能适应疫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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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该法案在民事紧急情况(包括流行病)中的应用制定明确的指导方针,以支持在具体立法(例如专门的流行病法案)通过之前将其用作紧急措施。
英国政府、苏格兰政府、威尔士政府和北爱尔兰行政机构应建立一个在线门户网站,用于应对未来的民事紧急情况,公众可以通过该网站获取有关其所在地区适用的法律限制和任何相关指南的信息。
该门户网站应易于访问,其内容应使用简洁明了的语言编写。
英国政府应按照惯例,邀请地方政府提名相关部长和官员参加可能对英国全境产生影响的重大民事紧急情况的内政紧急会议。
在未来任何疫情爆发的最初几个月,政府间关系应通过内阁紧急事务协调委员会(COBR)来促进。与此同时,英国政府和地方政府应确保建立一个专门针对疫情应对的四国联合机制,并在COBR机制向各国独立决策机制过渡的同时,落实这一机制。该机制应在疫情期间定期召开会议,所有国家的政府首脑均应出席。
应将这四国会议的安排纳入未来的大流行病防范战略(参见调查报告模块 1 报告,建议 4)。
调查组收到了以下针对第二模块报告(关于英国核心决策和政治治理)的反馈:
英国政府
- 英国政府的回应于2026年3月25日收到
苏格兰政府
- 苏格兰政府的回应于2026年3月17日收到
威尔士政府
- 威尔士政府的回应于2026年3月16日收到
北爱尔兰行政院
- 北爱尔兰行政当局的回应于2026年3月18日收到